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47號原告 簡志宏
江芷婷 簡○頤被告 黃士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11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