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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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嚴明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1,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