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1號原告 曾明惠
許郁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炳輝 被告 施志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15號、105年度交簡字第38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