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465號債權人 楊宗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機電箱體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前段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7日、105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台灣機電箱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23日、105年7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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