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睿麟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睿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范睿麟因毒品、森林法、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103年7月22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4年3月確定,於102年10月30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7月4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