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79號原告 林航正 被告 林美香
林孟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兩造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予刪除;案由欄關於「清償借款」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不當得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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