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39號原告A男(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如對照表)
B女(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林晏安 律師被告 林祐駿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本案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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