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1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志偉於民國92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5月31日起至民國93年05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7年03月28日止累計67,304元未給付,其中19,554元為本金;46,235元為利息;1,5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1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志偉│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9554││3月29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