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5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75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75448號債權人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呂興周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伊斯坦大.達妮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薪資等債權,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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