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5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75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7546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趙健揚 債務人捷佑通訊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 陳健佑 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強制執行債務人陳健佑對第三人日月亭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附帶請求查詢陳健佑之勞保及郵局開戶資料,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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