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後,至聲請更生日止,已清償之各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即毀諾)及其具體原因,並檢附清償證明文件,及提出不可歸責於己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分別敘明自何時開始向各債權銀行借款;又債權人清冊與無擔保還款計畫之債權銀行不符之原因為何。
三、提出配偶 張嘉玲 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近1年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報表代號:TC0130、TC0140)。
四、提出聲請人與配偶97年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或任職單位出具之薪資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及配偶所有存摺(包括證券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並敘明是否購買股票、基金等交易情形;若無證券存摺或集保存摺,則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號11樓)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六、母親之財產收入狀況為何,請檢附母親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近1年之財產歸屬清單及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或任職單位出具之薪資證明),並檢附母親及小孩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請說明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聲請人不符前置協商機制申請資格之原因,並檢附向該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之文件。
八、向親友借貸部分,請說明借款金額、清償情形,並檢附交付借款、清償借款之證明文件、該親友之姓名、住址、聯絡電話等資料。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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