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25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債務人林清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收取之違約金新台幣叁萬伍仟貳佰玖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