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 郭鐘添 (即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希望社會福利慈善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希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三款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希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四屆第五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五條(詳如附表所示新舊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3條規定聲請為變更章程之必要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希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翁美珠附表:
┌───────────────────────────┐│條文對照表│├─────────────┬─────────────┤│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如下:│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如下:││三、關於兒童福利相關事項。│三、關於兒童福利相關事項。│││3.1發展遲緩兒童教育或療育│││相關服務│││3.2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或療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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