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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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266號債權人 林日祥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伯益 即公號林伯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伯益即公號林伯益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聲請狀當事人欄之債務人林伯益即公號林伯益之明確設立地址,與提出債務人林伯益即公號林伯益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選任管理人之相關文件,並確認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等,債權人已於104年6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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