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84號原告凱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謀賦 訴訟代理人 顏正豪 律師被告廣西中創港豐能源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法定代理人 陳壬福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被告 王勁惟
劉孟和
顏秀琪 劉騏睿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 陳恒信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0樓 顏廣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17,8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