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66號原告 童航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生 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