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關子崴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0年度執聲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子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關子崴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25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8年10月3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
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0年11月11日法授檢字第100126043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11月17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1057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
1項第2款(聲請書誤寫為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