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99號原告上青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雨遙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應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
三、被告陳雨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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