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91號聲請人 鄭惠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董事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董事長,財團法人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董事會於民國99年1月10日第14屆第8次決議將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變更,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於99年1月28日以北市教中字第09932424900號函核准備查在案,並經本院99年度審法字第45號准予變更在案,修訂後之捐助章程條文中,有關董事會之任其及職權均有修正,是董事會組織章程亦應一併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又捐助章程第3章所列監察人一職,經財團法人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董事會於100年9月6日第15屆第6次決議選任「 駱清火 」為監察人,任期4年自100年9月27日起至104年9月27日止,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於100年9月27日以府教中字第10039305900號函核准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董事會組織章程及新置法人監察人人選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第15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現行捐助章程、董事會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臺北市政府函文、監察人駱清火之身分證及學歷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董事會組織章程第6條、第10條及第11條之條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聲請本院准予駱清火擔任財團法人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之監察人,然此與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無關,本院自無從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為核准之裁定,是聲請人該部分聲請,與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