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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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62號聲請人 陳銘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之印鑑證明,該印鑑證明與聲請狀末所蓋印章應相符,如有不符者,請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攜帶印鑑章、印鑑證明,來院補正。
三、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且陳明其存亡情形,並請檢附上開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如聲請人無法通知亦應具狀予以表明。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孫捷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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