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7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778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參拾參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正,其中:
1、信用貸款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貳拾貳萬零肆佰捌拾肆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最高以六期計算。
2、現金卡借貸壹拾壹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