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光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光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光輝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1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7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