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027號債權人台中縣新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台中縣新社鄉農會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金528641請求部分其違約金請求按年利率加一成或
二成計算之依據為何?㈡確認違約金請求之計算方式與借據第5條之約定相符,如有誤載請更正。
㈢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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