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智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智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智簡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瑀葳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瑀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瑀葳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行:「鑑價報告」之記載應更正為「鑑定報告」、第4行:「所鑑定報告書」之記載應刪除、附表編號3扣案物品及數量欄:「350片」之記載應更正為「300片」;並應增列「本院110年聲搜字第675號搜索票1份(偵卷第49頁)」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檢察官雖認被告上開犯行僅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惟被告已將侵害商標權商品販賣予不特定人得逞,並取得銷售價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偵卷第22、176頁)。則被告意圖販賣而以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並進而販賣,應成立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檢察官此部分所指,容有未洽,然論罪科刑之法條既屬相同,自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被告就本件犯行業已坦承不諱,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民國110年1月初起在網路上公開陳列、販售予不特定顧客,至110年5月10日13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所為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在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一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
,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犯行造成商標權人等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所為實有不該,且未與本案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惟念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且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學歷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本院卷第13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自述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偵卷第17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本件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陳列、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犯行取得之銷售價金6,000元,為其犯罪所得,該6,000元並經被告繳回扣案,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其得,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1仿冒MyMelody口罩350片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告)2仿冒HelloKitty口罩850片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告)3仿冒LV口罩300片00000000、00000000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出告訴)4仿冒HelloKitty口罩1盒(50片)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告)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373號被告黃瑀葳女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巷00○0號居臺中市○區○○○街0號6樓之11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送達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瑀葳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附表所示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衛生口罩、醫療用口罩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有上開情事之商品;且其亦明知上開商標之商品,在國內、外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屬於「著名商標」,竟仍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系爭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底某日,經由中國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購得如附表所示商品後,自110年1月初某日起,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以手機連結上網,使用帳號「cing.shop」在蝦皮拍賣網站,以公開陳列、販售附表所示商品。 嗣經警 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開販售訊息,遂佯裝買家,於110年2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275元之價格,下標購得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口罩1盒,送鑑結果確認為仿冒商品;又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於110年5月10日13時20分許,至上址執行搜索,扣得附表所示上開仿冒商品及前已販售之不法所得6000元,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由 戴廷哲 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瑀葳偵訊中坦承不諱,復萬國法律事務所所出具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所鑑定報告書、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1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1140808號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案之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網頁蒐證照片、警購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
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犯罪所得為6000元(即扣押之6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諭知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報告雖認被告另行販售仿冒「蠟筆小新」圖樣之口罩,而涉有違反商標法第97條罪嫌,然依案內證據所示,「蠟筆小新」圖樣並未在我國註冊商標用於口罩商品,被告縱使有販售印有「蠟筆小新」圖樣之口罩,尚難遽認此等行為涉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本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檢察官廖育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林淑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商標權人1仿冒MyMelody口罩350片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告)2仿冒HelloKitty口罩850片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告)3仿冒LV口罩350片⑴00000000⑵00000000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出告訴)4仿冒HelloKitty口罩1盒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告)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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