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晨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晨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依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及卷內各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定應執行刑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件:受刑人黃晨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