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 林廷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明珠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合計6,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