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116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判字第01164號上訴人辰○○○
乙○○○子○○丙○○卯○○巳○○寅○○癸○○己○○辛○○庚○○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壬○○
戊○○丑○○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代表人午○○被上訴人高雄縣鳥松鄉公所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行政訴訟法第18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未參與辯論之法官參與裁判,乃屬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查本件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依言詞辯論所載,乃審判長法官江幸垠、法官戴見草及法官邱政強,惟依原判決正本所示,原判決係由審判長法官江幸垠、法官簡慧娟及法官邱政強作成,其中法官簡慧娟未參與言詞辯論,竟參與判決。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判決法院之組織為不合法,當然違背法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雖非以此為理由,惟原判決既有違誤,仍應認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判。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