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185號債權人 余非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怡琳 、 鄧明峻 、 鄧呂碧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中編號2至編號5及編號7的利息起算日。(查台端所附之退票理由單,上述系爭支票的退票日及利息起算日均在台端所載之日期之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