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9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陳彧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