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74號聲請人 陳達明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完結啟德工程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就任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89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因公司清算事項尚未完成,未能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司字第59、162號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72、161號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67、172號裁定及106年度司司字第48號裁定准許展期至民國(下同)106年11月1日完結清算在案,業據本院調取上揭事件卷宗審核無誤。而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7年11月1日完結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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