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93號聲請人 黃俊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公司負責人姓名為何?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