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25號原告 陳博星 被告 袁建業
劉寶春 何宗龍 秦庠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 律師
尹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若干事項待查證,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