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453號債權人 林真如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 李時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李時欣僅係點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契約之當事人,該部分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