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49號原告 陳宛鋅 即 陳芸蓁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 律師被告 陳江松 兼訴訟代理人 陳志明
紀 陳櫻花 陳妙 陳梨花 陳淑華 陳晋興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陳建州 陳麗娟 陳星洲 陳泰宏 陳仲田 高明德 高江溪 高金標 高樹生 高月里 高玉霜
戴瑋賢 戴立勛 戴瑋群 蔡相標 蔡彤緯 蔡佳霖
蔡克玉 蔡煌梅 莊喻任 郭和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 陳丁源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丁源於民國70年10月1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業已完成繼承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同為其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陳丁源並無以遺囑限定其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復無不分割之約定,且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然因兩造人數眾多,致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第1151條等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丁源之遺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辯以:
一、被告陳志明:116、117地號應該是已經分割完畢,就已經分割部分,原告之訴應無理由等語(見本院卷四第583頁)。
二、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任何書面、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丁源於70年10月12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完成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又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丁源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土地謄本、台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105年2月16日普登字第01003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節本暨登記清冊等件為證,並有兩造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而被繼承人陳丁源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但兩造無法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進行協議分割,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丁源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被告陳志明雖曾於111年3月9日到庭以前詞置辯,惟並未提出何證據以實其說,復未於嗣後111年5月11日、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何書狀為進一步說明、舉證,是本院礙難採憑。
三、復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22號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共有人最大之利益等情狀後,認如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22號所示不動產,按兩造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渠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對於渠等並無不利益情形,即應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古紘瑋附表一:被繼承人陳丁源之遺產編號項目財產所在地或名稱分割方法1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340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340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3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340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4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340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5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340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6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340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7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340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8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340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9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340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0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340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1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0/340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2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33/108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3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33/108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4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216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5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2/216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6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2/216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7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21/108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8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21/108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9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1/108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0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21/108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1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0/340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2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0/340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編號姓名應繼分1陳江松1/562陳志明1/563郭和豪1/564 紀陳櫻花 1/565陳妙1/566陳梨花1/567陳淑華1/568陳晋興1/329陳建州1/3210陳麗娟1/3211陳宛鋅即陳芸蓁1/3212陳星洲1/1613陳泰宏1/1614陳仲田1/815高明德1/4816高江溪1/4817高金標1/4818高樹生1/4819高月里1/4820高玉霜1/4821戴瑋賢1/2422戴立勛1/2423戴瑋群1/2424蔡相標1/4025蔡彤緯1/4026蔡佳霖1/4027蔡克玉1/4028蔡煌梅1/4029莊喻任1/8合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