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粘宇秀 住彰化縣○○鄉○○路00號被
告 鄧瑋君 住花蓮縣○○市○○街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97號,已改分為111年度簡字第2046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
法官陳怡潔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