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893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謝孟華 (即 賴慧純 之遺產管理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聲請狀繕本2份。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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