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3號原告 劉献忠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複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
陳冠宇 被告安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麗美 訴訟代理人 管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莊琦華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