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81號債權人 鴻亮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債務人 郭榮俊 債務人 詹凱翔 (即被繼承人 詹建利 之繼承人)債務人 詹琬婷 (即被繼承人詹建利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陳幼珠 (即被繼承人詹建利之繼承人)人
一、債務人陳幼珠(即被繼承人詹建利之繼承人)、詹凱翔(即被繼承人詹建利之繼承人)、詹琬婷(即被繼承人詹建利之繼承人)等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詹建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郭榮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且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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