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9號聲請人 曾筑莞 上列聲請人曾筑莞因與相對人 林清文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曾筑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原本(票號:WG0000000)一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清文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