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婚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抗告人 羅士峻 上列抗告人與 陳靜慧 間履行同居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絲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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