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惟瑄謝勝福 之繼承人、 謝承諺 即謝勝福之繼承人、 曹牡丹 即謝勝福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謝惟瑄、謝承諺於繼承時為未成年人,應更正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樂嘉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