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5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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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75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3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勝常竊盜未遂,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又其竊行尚未得財,為未遂犯,依同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而竊取他人財物(未遂),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712號被告楊勝常男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勝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年11月16日5時48分許,在新北市土城區莊園街與學府路
2段口之素料工廠前,見 黃國成 所有之藍色外套吊掛在該工廠門口無人看管,即徒手著手搜尋該外套口袋內之財物,然旋為巡邏員警發現而未能得逞。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勝常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害人黃國成證述明確,復有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佐,是被告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檢察官徐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