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阿富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4月1日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75萬元之抵押權與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債務人 黃明順 於91年7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25萬元,目前尚積欠本金315,378元。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7月10日起未依約繳納,迭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相對人黃阿富於民國103年8月30日死亡,已喪失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以欠缺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