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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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9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君岳 被告 王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年2月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3月11日宣判,茲因被告送達地址異動,致重新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於法定就審期間前送達,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0年3月2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