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務人 林瑞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