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49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高昇棉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張倉凱人債務人 高月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7498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9,327元│108年3月28日│4.73%│108年4月29日│├──┼────────────┼───────────┼───────────┼───────────┤│002│10,413元│108年3月28日│4.73%│108年4月29日│└──┴────────────┴───────────┴───────────┴───────────┘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