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473號債權人 粘松仁 債務人台灣頂尖國際通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水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元及如附表001所示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元及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7473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51,000元│108年1月10日│6%││├──┼────────────┼───────────┼───────────┼─────┤│002│349,000元│108年7月9日│6%││└──┴────────────┴───────────┴───────────┴─────┘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