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7號
調解筆錄原告 徐志恒 被告 莊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7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
43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游步遠朗讀案由
原告徐志恒被告莊美蓮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徐志恒被告莊美蓮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先付伍仟元,其餘自同年12月起於每月20日前各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新光銀行金城分行帳戶內。
二、原告表示願 宥恕 被告之行為。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徐志恒被告莊美蓮調解委員游步遠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