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358號聲請人 葛書琪 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相對人 葛天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一萬元,並應提出相對人本人、其父母,以及其之所有子女、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歿者亦應提出除戶謄本〈以上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已提岀者無庸再行提岀)。又本件相對人現入住何養護中心亦應陳報,以便日後會同醫師進行現場精神鑑定;而如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對立之兩造,本件會同醫師進行現場精神鑑定是否會遭致實際上之困難,又本件日後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為何,而本件相對人現入住之精神狀況有無應訴能力,亦均應陳報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