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5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1年度交字第54號原告 柯安杰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代表人楊金樹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EZ78005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 林文淵 ,訴訟進行中變更為乙○○,有臺北市政府民國101年10月24日府人任字第00000000000號令在卷可稽。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請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101年10月18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EZ780053號裁決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又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1年10月4日凌晨3時35分許,騎乘AZI-8
17號重型機車,在臺北市○○路○段與樂利路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以下簡稱:舉發機關)員警攔查,擬實施酒精濃度檢測,員警認原告以消極不吐氣之方式拒絕配合酒測,遂以原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填製北市警交大字第AEZ780053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舉發通知單)舉發,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並移送被告。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規定,以101年10月18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EZ780053號裁決書(以下簡稱:原處分)裁處罰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101年10月4日晚間3時35分許離開上班處,行駛約
100公尺至樂利路口遇紅燈,恰巧停在2員警旁。原告拿出手機撥打電話給家人表示因喝了1杯酒,不敢馬上上路,所以耽擱了2個小時,請家人放心。員警就過來詢問是否飲酒,原告誠實表示於1時30分許,喝了1杯酒,已休息
2小時左右。員警詢問可否酒測,原告表示能否不要酒測,但仍配合警察停靠路旁。原告要求飲水與15分鐘的休息,期間並撥打電話詢問注意事項。15分鐘後,原告接受酒測,並依員警所指示深呼吸,含住吹管,持續慢慢吐氣的方式,進行檢測。結果機器發出嗶聲,員警表示機器沒反應,要原告再測。原告因持續吹氣口乾舌躁,要求漱口後再測。於檢測前,員警拿另個已拆封的吹管,原告要求親自拆封後,依員警指示深呼吸,用力向吹管吐氣,希望能檢出結果,但員警卻說:「你都吹在我手上了,不想測就拒測,不要浪費時間」,遂收起器材開始開單。原告強烈要求再檢測,但員警以原告2年前曾有酒測的經驗,認定原告是故意拒測。
(二)原告是因紅燈自行停靠在員警旁,並非如員警表示係因搖換、酒味而攔檢。且員警並未告知處罰規定,原告不知何舉動被認定成拒絕酒測。原告配合酒測且要求再測,是員警拒絕。原告之友人也至現場向員警請求補測,而非請求免測。員警並未出示檢測結果,也未檢測機器是否正常。
(三)為此,起訴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以:
(一)依舉發機關101年10月12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蒐證光碟可知,原告於101年10月4日晚間3時35分許因騎乘機車為警攔查,發現原告說話口氣有酒味,員警表示要實施酒測,原告承認有喝酒,但害怕酒測值超標,央求免予檢測,經員警提供礦泉水2瓶供原告漱口,並同意等待15分鐘後再檢測。原告於等待期間不斷以行動電話聯繫友人,15分鐘屆至仍不願接受酒測,要求再等5分鐘,甚至以電話表示找到員警長官求情關說,要現場員警接聽,遭員警拒絕。另員警告知權利及數次教導酒測呼氣動作,惟原告仍以憋氣或以舌頭頂住吹氣口等動作認已實施酒測,直至員警掣單並依法扣車時,原告始要求再予檢測。由於原告前有酒後駕車遭舉發之紀錄,應知悉酒精濃度檢測之流程及方式,仍以上開消極不配合的方式抗拒酒測,違規事實明確。
(二)員警實施酒測係法定職責,原告承認喝酒,不但騎乘機車,還以消極態度拖延時間,拒絕酒測,打電話關說求情,甚至要求員警報上姓名,並於員警扣車時欲強行騎走機車,均挑戰員警執法之公權力。員警掣單舉發後,依照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告知違規通知單收受的權益、扣車、領車的過程、保管場收費情形及不服的申訴管道,均符合法定作業程序。
(三)因此,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答辯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曾依前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亦有明文。另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3日(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略以:
「…有關『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構成要件,以警方明確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流程及方法後,駕駛人仍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惟為避免發生爭議,請轉知員警於舉發此類違規時,應將當事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情形,詳載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以加強證據力,俾利公路主管機關裁罰。」經核無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4項之規範旨趣,自得予以採用。末內政部警政署下達所屬機關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1.檢測前:(1)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驗前,應先告知受測者檢測流程,並詢明飲酒結束時間。經詢明距飲酒結束時間已滿15分鐘者,立即檢測(如有請求漱口,給予漱口);經詢不告知飲酒結束時間或距飲酒結束時間未滿15分鐘者,告知其可漱口後立即檢測或距飲酒結束時間滿15分鐘再進行檢測(如有請求漱口,給予漱口)。前述飲酒結束時間,依受測者所告知之時間起算……(3)準備酒精測定器,並取出新吹嘴。(4)應告知受測者事項:A.儀器測定之流程及注意事項。B.如吹氣不足,儀器無法完成取樣,必須重新檢測……3.檢測結果:(1)成功:儀器取樣完成。(2)失敗:向受測者詳細說明檢測失敗原因,並請其重新配合檢測。(四)駕駛人拒測:經值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錄音或錄影)……」
(二)查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原告否認有拒絕接受酒測外,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即原處分)、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及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單附卷可稽,應認屬實。
(三)原告雖否認有拒絕接受酒測之事實,惟經本院勘驗員警蒐證錄影光碟,內容顯示:「(1)5時1分24秒許(日期、時間未校正):員警:雖然你是辛苦工作,可是喝酒就是不對。(2)5時1分30秒許:原告:我真的就只喝那麼1杯,很怕會過。(3)5時1分36秒許:員警:不一定啦,已經隔這麼久了,就喝1杯多?。(4)5時1分43秒許:原告:只有1杯,1杯很大杯,是公杯,跟客人喝的,我2點以前喝的,還是怕會超過,之前那次之後,我喝酒就不騎車了。(5)5時2分1秒許:員警:那你這次又騎,反正給你漱口,又超過這麼久了,測一下啦。(6)5時2分10秒許:原告:不要啦…(不清楚)…0.26也是會中獎。(7)5時2分20秒許:員警:0.26罰錢啊。0.28罰錢啊。(8)5時2分24秒許:原告:罰錢罰我一個月薪水。(9)5時2分26秒許:員警:那你還要喝。(10)5時2分29秒許:原告:我不能不喝啊,我工作辛苦啊。(11)5時2分32秒許:員警:那你還要喝?看到我們還騎到旁邊。(12)5時2分36秒許:原告:我想說問心無愧嘛,我就只喝那1杯。
(13)5時2分39秒許:員警:你問心無愧那就接受酒測嘛,好不好。我先跟你講,0.28開單告發,0.55移送法辦。
(14)5時2分50秒許:原告:我知道。(15)5時2分53秒許:員警:搞不好不會過啊,都這麼久了。(16)5時2分55秒許:原告:有這麼強硬嗎。(17)5時2分29秒許:員警:你看你氣吹出來都是那個味道。(18)5時3分2秒許:原告:乾了1杯公杯,誰不會有這個味道。(19)5時3分6秒許:員警:這麼不小心。(20)5時3分10秒許:原告:我坐計程車嘛,好不好,你一罰就4萬多塊,我賺不回來了,都給公務員就好啦(不清楚)。(21)5時3分16秒許:員警:那你還要知法犯法。還一直要喝。(22)5時3分21秒許:原告:我坐計程車每個月3萬塊怎麼合(不清楚)。(23)5時3分26秒許:員警:你喝但是可以坐計程車啊。為什麼一定要騎車?(24)5時3分31秒許:原告:老大…(不清楚)…我真的只有喝1杯而已。(25)5時3分33秒許:員警:我跟你講,等一下酒測如果沒有過,你看車子要不要叫你,0.28的話車一定要扣,0.55的話就是找沒有喝酒的來騎回去。(26)5時3分50秒許(原告開始撥打行動電話)。(27)5時5分26秒許:原告:我剛喝酒,有2個小時的緩衝期。(28)5時5分27秒許:員警:
誰跟你講有2個小時的緩衝期,15分鐘而已,你剛說你從2點。(29)5時5分35秒許:原告:剛剛有在錄音嗎?應該沒有錄音。(30)5時5分36秒許:員警:有啊,剛剛就開始錄音了,你看一下(員警提示呼氣酒精濃度檢測確認單給原告,原告撥打手機,未察看)。(31)5時6分19秒許:員警:這位先生,已經喝超過15分鐘了,我剛也幫你買水了,從攔停到現在都有錄音,已經滿了。(32)5時6分35秒許:原告:15分鐘滿了嗎?(33)5時6分37秒許:員警:15分鐘是從你喝酒到被攔查這段期間。(34)5時6分48秒許(原告向電話中友人表示被攔檢,請求幫忙)。(35)5時7分38秒許:原告:等一下,我再打個電話。我打給律師。(36)5時7分42秒許。員警:你幹嘛打給律師?(37)5時7分45秒許:原告:我不能打給律師?(38)5時7分46秒許:員警:你幹嘛打給律師,只是酒測而已。(39)5時7分48秒許:原告:我就是要打給律師。(40)5時7分50秒許:員警:你打給律師啊(原告撥打電話中)。(41)5時8分5秒許:員警:沒關係,等一下15分鐘過後…(不清楚)15分鐘後不測就拒測。(42)5時8分12秒許:原告:開我什麼拒測,我沒有拒測,我要測啊,我等一下再測不行喔。(43)5時8分18秒許:員警:法定時間15分鐘,已經告知你權利了。(44)5時8分26秒許(原告向電話中友人表示是與員警講話)。(45)5時8分47秒許:員警:沒有在法定時間內實施酒測,我們依規定可以開拒測。你這麼不配合,我們就照規定。(46)5時9分
4秒許:原告:不配合什麼,我確保我的權益沒錯吧。(47)5時9分8秒許:員警:你確保權益,權益都告知你啦。(48)5時9分9秒許:原告:對啊,所以我等律師…(不清楚)。(49)5時9分13秒許:員警:你可以問你律師啊。(50)5時9分18秒許:原告:我確保權益,15分鐘以後沒錯吧。(51)5時9分20秒許:員警:可以啊,OK啊,你要15分鐘我也給你15分鐘(沈默)。(52)5時9分45秒許:員警:要不要漱口,水也幫你買了,你要漱口現在也可以漱口,你要你的權益什麼,我們都給你。你的權益就是你要15分鐘,我們給你15分鐘,你要漱口也讓你漱口。
不然依規定,你喝酒已經超過15分鐘,我現在就可以實施酒測。(53)5時10分13秒許:原告:你怎麼知道我喝酒超過15分鐘。(54)5時10分15秒許:員警:因為你剛剛講2點多喝的。(55)5時10分16秒許:原告:我剛剛4點出來的時候也有喝1杯。(56)5時10分19秒許:員警:現在4點嗎?(57)5時10分21秒許:原告:所以我是不是可以坳,我3點半也有。(58)5時10分24秒許:員警:沒有關係,從攔停到現在,如果你這樣不配合我就按照規定。
(59)5時10分30秒許:原告:我不配合?我只是保留我的權益。(60)5時10分35秒許:員警:權益都已經告訴你了。(61)5時10分38秒許:原告:那我是不是在使用我的權益。(62)5時10分42秒許:員警:沒有,你的權益剛才已經告訴你了。(63)5時10分45秒許:原告:喝酒後15分鐘嘛,我剛3點40出來前喝了一口,我現在是不是可以再使用15分鐘。(64)5時10分53秒許:員警:現在已經56分,40分你剛剛講的喔,水剛才已經拿給你囉。
(65)5時10分57秒許:原告:剛剛沒有拿給我喔。(66)5時11分1秒許:員警:在我手上(員警將礦泉水遞給原告,原告喝水,撥打手機)。(67)5時分秒許。(68)5時
14分57秒許:員警:4點囉。(69)5時15分0秒許:原告:再幾分鐘。(70)5時15分1秒許:員警:什麼,已經超過15分鐘了。(71)5時15分6秒許:原告:最好是超過15分鐘。(72)5時15分8秒許:員警:你剛才已經講40分,現在已經4點。(73)5時15分13秒許:原告:…(不清楚)。員警:水也給你喝了…(不清楚)我就開單告發拒測。沒關係。我水也讓你喝,好話講盡了(原告陳述不清楚)。我從剛才攔下來到現在已經不止,而且你剛才說你2點就喝了,我已經錄音、錄影,沒關係。(74)5時15分41秒許:原告:我3點40分喝1杯啊,3點55分被你攔下。
員警:我依法規定開單告發,你如果有疑問,你去申訴沒關係,我們都有錄音、錄影,開單告發拒測一樣是要扣車。該給你的權利也給你了,你這樣不配合,而且你測了又不一定不會過。(75)5時16分15秒許:原告:我就是怕我不會過啊。(76)5時16分18秒許:員警:有什麼好擔心,我哪裡不通人情。不給你實施酒測就叫通人情就對了。(原告電話中)(77)5時16分54秒許:原告:再給我5分鐘好不好。(78)5時16分57秒許:你要5分鐘,我給你沒關係。就你說的,我都有錄音、錄影。(原告撥打電話、喝水)(79)5時17分58秒許:員警:我也不想表示什麼,對你好話講盡了,你現在用這種態度對我,我就照規定。(80)5時18分5秒許:原告:我用什麼態度對你。
(81)5時18分14秒許:員警:沒關係,依規定我是可以告發的。(82)5時18分18秒許:原告:…(不清楚)長官打來,什麼都沒有,幹嘛,白忙一場。(83)5時18分25秒許:員警:長官打來又怎麼樣,我們已經向長官報備臨檢酒測,沒有酒測的話等一下難交代。(84)5時18分35秒許:原告:那還不簡單,再找一台酒測就好了。(85)5時18分42秒許:員警:沒關係,不用再講了,都錄音、錄影了。要找什麼長官都錄音、錄影了。剛才跟你講,就好好配合就好了。我都錄音、錄影了,我立場站得住就好了。測了又不一定不會過。你說從2點喝到現在,1個多小時,快2個小時了。水也給你喝了,對不對。喝了那麼多,也等了很久的時間。(86)5時19分29秒許:原告:
放了我。(87)5時19分30秒許:員警:放了你,換我被移送。你沒事,換我被移送(原告持續喝水)。(88)5時19分35秒許:原告:被移送什麼?員警:被移送什麼,縱放人犯。原告:我會去講嗎?(89)5時19分38秒許:
你會去講嗎,這不是你會不會去講,對不對。原告:…剛下班…(不清楚)。(90)5時19分56秒許:剛才都跟你講啦,權利跟你講,也再給你5分鐘啦,5分鐘後,你就好好考慮,再5分鐘後看想怎樣,要測還是不測,就這麼簡單,如果你怕移送法辦,你也可以不測,但開拒測一樣扣車。(91)5時20分19秒許:扣車沒差,錢比較重要。員警:那你就拒測啊。你也可以拒測啊,這是你的權利啊,對不對。你自己看是移送法辦比較好,還是拒測比較好,已經打那麼多通電話,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在哪裡(原告持續撥打電話中,向友人表示遇酒測,請求幫忙)。(92)5時21分42秒許:原告:學長,不好意思,怎麼稱呼?員警:他是誰?原告: 楊建中 ( 音同 )。員警:楊建中是誰?不認識(原告繼續與友人通話,表示員警沒有提供姓名,已喝完1瓶水)。(93)5時23分5秒許:員警:時間到了(原告持續與友人通話)。(94)5時23分37秒許:
先生,時間到了。原告:我再打個電話。員警:快點喔(原告撥打電話)。這通電話打完就不讓你打囉。就要照規定喔(原告與友人通話中)。(95)5時24分44秒許:學長,你們是第幾期?員警:就安和路派出所啊,你打越多電話越要測啦(原告持續與友人對話)。(96)5時25分
7秒許:(原告結束通話)原告:我不打電話你也要我測啊。員警:你都不知道電話會被監聽,今天放你走,明天我們被移送法辦啦。我為了你,然後被移送法辦?時間已經到了,你先測一下啦。不一定不會過啦。你先簽名,這確認單,已經超過15分鐘了。時間給你很足夠了。先簽名一下,你稍微配合一下。你測一下,不一定不會過啦。(97)5時25分43秒許:原告:會不會過都會把我捉走啊。
員警:誰跟你講不會過會把你抓走,你過了我捉你幹嘛。你沒過,沒有0.55,我也只是開單告發,扣車而已啊。我跟你講,寧願開單告發也不要公共危險啦。原告:0.55已經是公共危險啦。員警:不對,你現在0.55,新法令會罪加一等,會多判,你測過去,不一定不會過,最多開單告發,就這樣。(98)5時26分19秒許:原告:什麼意思?員警:你如果測下去,沒有超過0.55,0.55以下最多開單告發,如果0.55以上就是再加重,因為你上次已經有了。
(99)5時26分31秒許:原告:我知道啊。所以我才跟你講。原告:會加重啊,那可不可以給我再喝一瓶水。員警:開單告發…原告:再給我喝1瓶水。員警:已經給你很足夠了。不要再一直要求了,我跟你講趕快用一用,趕快測一測,不一定,你不要拖延時間。你拖時間,再這樣下去,我給你用拒測,你拒測意思一樣。(100)5時27分3秒許:原告:再一瓶水啦。員警:已經沒有了啦,還要水,還要我們花錢買。(101)5時27分7秒許:原告:我花,我再給你錢。員警:不行啦。原告:再一次,我買1瓶水就好…。員警:你不要…我們執法人員,你不要把我們當那個好不好。原告:我再喝1瓶水,好不好,我走過去…。員警:不行。原告:就1瓶水。員警:已經喝過了,不要在喝了。原告:我給你剛剛喝水的錢啦。員警:不用啦。原告:真的要給你啦。員警:你給我水的錢幹嘛。原告:不是…(不清楚)。員警:…那個不用,快。你現在不要用這個,你現在酒測的部分弄一弄就好了。(102)5時27分42秒許:原告:不要,我再1瓶水就好了。員警:
什麼不要,我要開單告發拒測了,已經跟你講權利了。原告:這錢給你,20塊夠不夠。員警:不用,不用。原告:
我再喝1瓶水我就測。員警:不行了啦,水已經給你漱過了。(103)5時27分58秒許:我剛喝1瓶5分鐘,沒差那5分鐘吧。員警:我水給你漱口啦,好不好,我車上還有水,給你漱口好不好。原告:有5分鐘吧?員警:給你漱口,好不好,最多只能漱口了。原告:喝1瓶冰水啦,喝了就測。員警:不行啦,最大的極限就是漱口而已了。(104)5時28分18秒許:大哥,抱歉啦,喝口冰水好不好。員警:漱幾口就好了。原告:喝1瓶冰水,剛剛的錢給你啦,你再拿1瓶…。員警:你快點啦。原告:喝1瓶冰水,還好吧,喝完我就測了,這邊90塊,可以再喝1瓶冰水嗎。
員警:你這樣我就開單告發了,拒測。(105)5時28分37秒許:原告:不多啦,就喝瓶冰水而已。員警:你這樣我就直接拒測就好了,我不要跟你拖了,你這樣。原告:這不會很過份吧。員警:你這樣還沒有要求很過份。(106)5時28分53秒許:原告:就再喝1瓶。員警:你剛剛也喝過了,也超過15分鐘了。原告:再喝1瓶冰水嘛。員警:
你這樣「盧」沒有用啦。給你超過15分鐘,也給你漱口了。(107)5時29分7秒許:原告:再給我1瓶冰水。員警:
你要不要要求我放你走?原告:我沒有這樣要求。員警:依規定該給你的都給你了…。原告:算是給我一點權益好不好,可以嗎?員警:你的權益都給你了,你再這樣我要依規定喔。(108)5時29分31秒許:原告:…一測下去,
4萬多跑不掉。員警:甲○○先生,我跟你講,你要的權利都給你了。原告:我只是要求再喝1瓶水就測了,好不好。員警:你在這樣,我就依規定拒測。原告:再1瓶水,我再喝1瓶水,二話不說啦,好不好。員警:剛剛給你
1瓶水,你又不要。(109)5時29分55秒許:原告:我可以喝完嗎?員警:喝完?那瓶水有多大瓶,喝完?原告:可以嗎?員警:你再漱口就好了啦,依規定是漱口啦,漱口比較不會有啦,你喝完還不是有,漱口就好了。(110)5時30分15秒許:原告:我不好意思拿你們…。員警:
沒關係,漱口漱口(原告喝水中)。(111)5時30分46秒許:員警:跟你講要用漱口,你用喝的,味道還是在啦(原告開始漱口)。(112)5時31分5秒許:員警:好了?OK了?可以實施酒測了?(原告持續漱口)該給你的權利都給你了,也給你喝水了。(113)5時31分22秒許:原告:來。員警:可以了?先下車一下吧,過來實施酒測吧。原告:要寫資料是不是?員警:先簽名啦,確認一下,簽這裡,這邊,沒有亂簽吧,這新的,你打開,塞進去,等一下,歸零喔,我們全程都有錄音、錄影喔,你有測過嘛,你有吹過你知道,歸零喔,好來,深呼吸,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吹3至4秒,大力一點,你不要這樣子,這樣一樣拒測。(114)5時32分58秒許:原告:什麼。員警:你這樣是拒測,不要這樣,你都吹過了(原告吹氣),對,一定要把氣吹出來,你這樣子一樣,拒測,你沒有吹出來一樣是拒測,你之前有被捉過你知道,來快點,大力吹,持續3至4秒喔,如果你這樣拒測喔,你就把氣憋住,你在幹嘛?原告:我全部氣都…(不清楚)。員警:你把氣,快點。(115)5時33分35秒許:原告:我真的吹了。員警:
你這樣就拒測喔。原告:我吹了。員警:你沒有吹啦,吹的話會有反應,我們實行酒測這麼多次了,我們會不曉得你有沒有吹,大力,大力吹(原告進行酒測中),你看,拒測了你看(儀器發出嗶聲)(原告行動電話響起,通話中,原告表示在酒測,不知道有沒有過)。員警:你都沒有吹,怎麼會有過。(116)5時34分23秒許:原告:我吹了,又說我沒有吹。員警:你真的沒有吹,有吹的話那個…。原告:我吹了4口。員警:有吹的話我跟你講會有反應,會看到他有吹。原告:那現在是有反應還是沒反應?員警:有反應啦,就跟你講,他會自動用拒測。原告:我看,我等一下打給你。員警:你剛才如果有吹,這裡會顯示。(117)5時34分47秒許:原告:我剛那樣吹這麼大力,你跟我說沒有吹。員警:我連聲音都沒有聽到好不好。原告:我有「噗」(吹氣聲)這樣沒有吹?員警:酒測器我們用過很多次了,我們都全程錄音、錄影。原告:你們全程錄音、錄影,我剛剛這樣子你說我沒有吹?員警:沒關係啦,你這樣騙不了我們,OK!(118)5時35分8秒許:原告:沒有人要騙你們啊。員警:機器他有吹,機器就會有加號的反應顯示你有吹,問題就是你現在連動都沒有動。原告:那我剛剛的氣是?員警:你就全部憋住啊,我知道你根本沒有吹進去啦,你何必這樣,要嘛直接吹,要嘛就說要拒測,浪費這麼多時間,我們一樣開拒測有什麼意義。(119)5時35分37秒許:原告:不是,大哥,我剛剛吹了,不然你們吹是什麼意思。員警:你自己就吹過了。原告:我跟你說,那一次我是喝醉了,我完全不記得,等我醒了,我已經在警察局按指紋了,你說那一次和這一次,我要怎麼講。(120)5時36分02秒許:員警:我剛剛已經給你示範過了,含住吹嘴,持續吹3至4秒,你剛才你的臉,我都有錄音、錄影…(不清楚)。原告:你叫我吸一大口氣,我就吹了不是嗎。員警:最基本的吹氣的聲音你都沒有了…(不清楚)你是要再測,還是怎麼樣?原告:裝什麼裝,你叫我吸一大口氣。員警:你要不要測?你不要測我就拒測了。原告:測啊。員警:如果再一次這樣,我跟你講,我就直接開拒測。原告:我也有吹,你怎麼可以說我拒測?(121)5時36分38秒許:員警:你那樣就是沒有吹。原告:那不然要怎樣(原告做吹氣動作)?員警:對,就是這樣。你要把氣吹進吹嘴裡面,不可以吹到吹嘴的外面去。原告:我含著還可以吹到外面去?大哥你這樣講就不對啦。員警:你不要講那些有的沒有的。原告:我哪有講有的沒有的,我剛吹了耶。(122)5時36分59秒許:員警:那聽的出來,不要再講那些有的沒有的,快點啦,等一下如果他再沒有吹出氣來,你先把吹嘴徹出來重新歸零,會顯示那個叉叉,應該時間夠久就會自己跳拒測了,就是太久沒有跳出來,自己跳拒測…(不清楚)。原告:新吹嘴呢?員警:在這裡(原告電話中)。(123)5時38分19秒許:員警:來,繼續。原告:大哥…組長…一個長官(不清楚)。員警:繼續啦,剛才拒測已經有一個列印出來了,你還是要測啦,測完在說也不一定啦。原告:測完就一定了,我也知道啦。員警:測完又不一定有,你擔心什麼?原告:測完不一定有?萬一有啊!(124)5時38分35秒許:員警:快點啦,到底要不要,不然我就拒測開單告發了。原告:…組長說…放我一馬啦。員警:一樣啦,你叫督察組的我更怕,我一定要測,你有沒有搞錯啊,你自己犯的錯,你要拖幾個人下水啊,拜託一下,你越…(不清楚),我一定要把這完成,我一定開單告發。原告:…(不清楚)組長講…。員警:要不要,再給你一次機會。(125)5時39分3秒許:原告:我要新的,我要全新的。員警:這新的啊。原告:我要自己拆。員警:你自己拆,沒關係。員警:來插吹嘴,這次再沒有吹就直接開拒測了。再跟你講一遍喔,深呼吸,含住吹口氣要吹出來,持續3至4秒,如果你再一次這樣,我一定是開拒測的。原告:我又沒有怎麼樣,我剛剛有吹啊。員警:我這都有這個。原告:我剛剛有吹耶。員警:來,開始。(126)5時39分54秒許:員警:吹!吹出來!吹出來,沒有出來,沒有出來,那個機器會顯示,你現在連加號都沒有,沒有出來,沒有出來,沒有,沒有。原告:還沒有出來。員警:你對我吹氣幹嘛。原告:不是,你剛才拿著,我有氣出來..擋著(不清楚)。員警:…(不清楚)哪有氣,連吹氣的聲音都沒有。(114)5時40分19秒許:員警:
我跟你講,你不要越來越過份啦!這最後1次,麻煩你,拒測,一定拒測。原告:我哪有越來越過份。員警:一定開拒測,我們忍耐是有限度的,給你15分鐘拖到現在,水讓你喝2瓶,OK,沒關係,要玩你就來玩。原告:我哪沒有出來…(不清楚)我有吹啊。員警:來,吹,你拿著吹嘴吹。(原告吹氣)員警:對,就是這樣,你剛才沒有這個吹出來的聲音(機器有嗶聲),你等一下給我吹那個聲音出來。(115)5時40分59秒許:員警:來,吹,對,繼續,繼續,再來,再來,你還用舌頭,不可以停,你用舌頭頂住吹嘴,怎麼吹的出來。原告:我吹太久,氣都沒了,你跟我說沒有吹。員警:你不要用舌頭,用舌頭頂住吹嘴怎麼吹得出來,你不可以頂住吹嘴。原告:我就這樣(吹氣聲),我沒有頂他,我就(吹氣聲)。員警:我有看到。原告:我…(不清楚)你說我沒有吹很過份。員警:我有看到你用舌頭頂住吹嘴,你可以盡量裝沒有關係,最後一次機會,如果你再不吹出來,我們直接開拒測,我們不會給你任何機會了。(116)5時41分40秒許:原告:單子出來了嗎?員警:沒有,我們不會讓你這樣玩。原告:我要新的,我要自己拆。員警:沒有機會,這是你剛剛的。原告:這是我剛剛的嗎?員警:嗯。(117)5時42分0秒許:員警:最後一次喔。原告:最後一次,要怪我,然後…(不清楚)。員警:快點,來(原告吹氣聲),還沒啦,你幹嘛,我們又還沒有說好。原告:我都把氣吹完了,你還沒。員警:你到底在幹嘛?原告:我把氣吹完了,你又不要。員警:拒測了啦。原告:我把氣吹完了耶。員警:…(不清楚)你要這樣玩就這樣玩。原告:不是,大哥,我把氣吹完了耶。員警:我全程錄音、錄影,也給你這麼多權利了。原告:我再喝一口水…。員警:沒有了,沒有了。原告:我再吹一次。員警:沒有了。原告:你憑什麼開我拒測,我有吹耶。員警:剛剛有聲音嗎,我們有錄音耶,我有看到你舌頭頂在吹嘴。原告:來來(吹氣狀)舌頭不會頂到吹嘴,可以嗎,來,測啊,你這樣太過份了,我沒辦法接受,我不會簽。員警:你拒簽沒關係,這都是你的權利。(118)5時43分2秒許:原告:我一定不會去簽。員警:沒關係,你可以去申訴沒關係。原告:大哥,你這個太過份了啦,我有吹,我不是沒有吹耶,再一次,你不滿意,你要…(不清楚)再一次…(不清楚)我就拒簽。員警:已經給你很多機會了。原告:不是,大哥,我有吹吧,我沒有吹嗎?有吹吧,有吹嗎?員警:沒有,機器顯示你沒有。(119)5時43分33秒許:原告:來,再一次。員警:剛才我拿吹嘴給你吹…(不清楚)。原告:我講的喉嚨都乾了。員警:你要不要讓我講完,我剛讓你吹氣吹我的手的時候,我可以感覺到有氣,可是你吹進去那個…。原告:剛剛最後一次,你還要說我沒有氣嗎(原告吹氣)?我很大力吹,你叫我大力吹,現在你又跟我講…。員警:我跟你講氣要吹進吹嘴裡面,不是外面,我看到的是你吹外面。(120)5時43分58秒許:原告:再一次,不是,再一次,你這一次再拿新的吹嘴出來,重新再吹一次,如果還是沒有,你寫我簽拒簽,可以嗎?你寫我簽拒簽,有就直接是有啊,你不能說因為這樣子,寫我那個,叫我簽拒簽,太過份了。員警:我沒有叫你簽拒簽,你有權利不簽。原告:我一定不簽的啊。員警:這是你的權利。原告:但是你要不要再測一次,我簽對大家很公平吧。員警:時間…水也給你…。原告:我現在已經講到喉嚨都乾了。員警:測你要我們給你測幾次啊。原告:測是你們沒有,不是我沒有耶。員警:你到底還有什麼權利?原告:不是,測是你們沒有,不是我沒有耶,是吧,你們說我吹的方式不對,我吹了1、2、3、4、5、6,6口氣,你還跟我說沒有,然後就要寫我拒簽,我覺得是太過份了。(121)5時44分59秒許:原告:我可以接受你再吹一次,這我沒有問題,可是你這樣子就要說我拒測,我有測,我不是拒測,拒測拿出來我知道對我最不利啦,我到法庭上,拒測對我最不利。員警:你自己知道還在那邊弄那麼久。原告:我不是沒有吹,大哥,吹了6口氣了。員警:
沒關係,我們都有錄音、錄影…(不清楚)玩弄我們的規定。原告:我哪有玩弄你們的規定。員警:你玩弄我們給你的權利,給你的好處…太過份了。原告:我那有玩弄你的權利,我現在就是要測。員警:給你示範那麼多次了。原告:我要測啊。員警:已經開下去了。原告:你開下去,我要測啊,我沒有不測耶,我現在要測,你現在不給我測,對吧。(122)5時45分58秒許:員警:都已經寫下去,你才說要測。原告:我本來就說我要測啊,如果我沒有要測,一開始就不會測,我現在要測,我現在就要測,我現在就要測,請問要給我測嗎?不給我測,不給我測嗎?員警:已經開拒測了。原告:已經開拒測了,我不會簽啊,那你為什麼現在裝錄影機,現在打開,請你現在打開。員警:我這邊都一直在錄啦。原告:我要看那一台。員警:從頭錄到尾。原告:我要看那一台。沒關係,你去申訴的話,我們一定會提供的。原告:我現在要看那一台錄對我講話,我現在要保護我的權益,我要看那一台錄。(123)5時46分45秒許:員警:你沒有權利看我們的東西。原告:我沒有看,我只是叫你錄,我沒有要看,我只是叫你錄,我沒有要看,我是要錄,你現在錄我,請你現在錄我,告訴大家我要測,你們不給我測,請你開始,請你開始,請你開始,我現在要看你那台講,我現在要看你那台講,不然就給我測,你現在不錄。員警:有啊,我都有在錄啊。原告:現在我要申訴,我要找哪位警官?員警:紅單上面都有名字。原告:上面有,但我還是要知道2位警官的名字。員警:上面就有我們的名字。原告:我還是要知道,我要知道,我要聽到,我比較安心,可以嗎,請問長官怎麼稱呼?員警:我姓葉。原告:葉長官,長官,後面的名字。員警:你記我們的號碼就可以了,我沒有必要告訴你名字。原告:還是可以告訴我一下名字嗎?告訴我名字沒有關係吧,葉長官。(124)5時48分16秒許:原告:
葉長官怎麼稱呼?名字?員警:葉仁黃(音同)。原告:
人是仁愛的仁,還是人口的人?員警:人口的人。原告:黃呢?員警:你就隨便打個黃就可以了。原告:為什麼?員警:我們派出所就我一個姓葉…(不清楚)。原告:我想要全部都找。員警:你要全部都找,你要找我們麻煩是嗎?原告:我沒有要找你們派出所麻煩啊,我只是保護我的權益,今天是哪兩位長官幫我酒測,我上法庭的時候,我可以申訴,就這樣而已,葉長官,葉人(原告輸入行動電話中),人是人口的人嘛,黃呢?員警:你就打黃出來,我來比那個字啊。原告:可以描述一下嗎?員警:我沒辦法描述,你先打出來,我跟你比。原告:黃在這裡。員警:沒那個字。原告:沒那個字?員警:就沒那個字啊。原告:長官,可以用手寫嗎?I-PHONE可以手寫。(125)5時49分33秒許:原告:長官請寫,是玉字邊,然後,是這個黃嗎?是玉字邊還是土字邊?員警:就沒那個字啦。原告:沒有那個字,你當我是笨蛋,長官你這真的有在錄音嗎?我真的不相信。員警:你不相信,反正以後一定會拿給你看,全程都在錄音、錄影啦,沒關係。原告:我現在要測,你要不要讓我測?(126)5時50分10秒許:員警:剛剛已經給你機會了,我們警察沒有必要,你要拖24小時才願意酒測,我們才給你實施酒測?沒有這樣子的,我們依照程序,這是紅單,來,你要不要簽沒關係。原告:我現在要測,你要不要給我測?員警:你的時間已經過了。原告:長官,怎麼稱呼你?員警:這上面有我的名字,來你自己看。原告:你直接告訴我好不好。員警:這邊有名字你自己看。原告:我看不清楚,我沒戴眼鏡。員警:來,紅單給你,甲○○先生,現在是民國101年10月4日4點31分,地點在臺北市○○區○○路2段與樂利路口,違規事實是拒絕實施酒測,35條4款,應到案日期是10月19日。原告:長官你說什麼我沒聽清楚。員警:我們都全程錄影了,來簽收。原告:你的黃是那個黃。員警:等一下跟你講,麻煩你簽收一下,你不簽,我們就在上面註明拒簽。原告:我希望會看到這一段啦。員警:你會看到這一段的。(114)5時51分30秒許:原告:長官,怎麼稱呼你?員警:紅單上面你不會自己看,上面都有。原告:我看不懂不好意思…(不清楚)。員警:你看不懂沒關係。原告:長官,怎麼稱呼你?這個請拍一下好不好,這是…(不清楚)還是我的問題。員警:都有,都有。原告:我可以看一下影帶,確定你有錄進去嗎?還是你跟本沒有錄,騙我。(115)5時52分01秒許:員警:你可以盡量去講沒關係。原告:講什麼?員警:你可以盡量去跟法官講,法官看到錄影帶,你的配合態度,看看他要怎麼說。原告:我的配合態度?我不配合?員警:這個紅單請你收著,你不收沒關係,對你太好了。原告:不然要怎樣,你要打我嗎?還是怎樣,什麼叫對我太好。員警:你把你的東西、貴重物品拿走。原告:為什麼?員警:扣車。原告:扣什麼車?員警:車內東西通通拿走。原告:你憑什麼碰我的車。員警:憑你拒測。原告:我沒有拒測,我要測你為什麼不給我測,你為什麼收東西不給我測。員警:給你測的時候你不測。原告:你給我測的時候我不測?我沒有測?還是我不測?我沒有測嗎?「 葉人黃 」(音同)警官,請問我有測還是沒有測?員警:你現在不用講那些了,你現在東西拿走,不拿走。原告:長官怎麼稱呼?我問你我有測還是沒有測?我有測還是沒有測?(116)5時53分22秒許:員警:你所有的舉動很明顯的就是拒絕酒測。原告:我哪一點拒絕酒測?沒有…(不清楚)還是怎樣?我現要吹你不讓我吹,是你不讓我酒測還是我拒絕酒測?員警:沒關係,我都有全程錄音、錄影,你不用擔心。原告:我覺得你們實在太過份。員警:沒關係,你覺得過份可以申訴,剛才誰過份。原告:好啊,好啊,長官怎麼稱呼?「葉人黃」我知道了,長官怎麼稱呼你?現在是不敢講,還是怎麼樣?員警:我不需要回答這些,好不好,你可以去申訴。原告:我要去申訴啊,我要知道是哪兩個長官酒測啊。員警:紅單在這,你要不要看,這裡有我的名字。(117)5時54分9秒許:原告:你名字在哪,我沒看到,郭恒陸嗎?是嗎?你憑什麼開我拒絕酒測啊。員警:沒有關係,我們都有錄音、錄影,如果你有問題,會播放給你看。原告:你可以現在播放給我看嗎?我沒有拒絕酒測,你怎麼可以說我拒絕酒測,我要酒測,我要酒測,應該酒測啊,怎麼可以開我拒測,我要測耶,太過份了吧,你開拒測我很吃虧,怎麼可以這樣,你們就為了業績開我拒測,我可以受測啊,我有測,你說我拒測。員警:不要違背自己良心。原告:我違背自己良心?員警:我剛都跟你講了(原告電話中,向「老哥」表示遭開拒測,測第1次沒有測出來,就被說拒測,亂吐氣。)員警:先生,你完全沒有吹出來啦,如果你懂法律的話,你知道這叫什麼東西,你如果在電話裡面的話,你看看你弟弟作了什麼,完全都不配合(原告電話中,詢問怎麼辦,表示員警不進行酒測)員警:你剛剛就應該在電話裡面好好勸你弟弟了啦(原告電話中表示:員警不給吹氣,說原告拒測)員警:已經開完單子了才說要測,你已經吹了5、6次。原告:是吹了
5、6口,還是5、6次,你要講清楚喔,「葉人黃」警官。員警:5、6次。原告:5、6次,還是5、6口氣?5、6次,還是5、6口氣?。(118)5時57分08秒許:員警向另名員警表示:沒關係,你不要跟他講了,全程錄音錄影啦,沒關係,你不要跟他講這個。原告:他現在就不錄啊。員警:沒有不錄啊,這邊從頭錄到尾(原告持續電話中,員警在旁表示從頭錄到尾)。原告:你又不拿出來錄。員警:同事有在錄就好啦,你去法庭講時,我們就拿給法官看,我們沒有義務拿給你看(原告持續電話中,表示員警不進行酒測,請電話中之人協助向警官講一下)。原告:不好意思,警官,我老哥可以和你們講一下話嗎?員警:不用了啦,如果他有問題,我這邊全程錄音、錄影,你跟他說你有配合,沒關係,放給他看,看你是不是在配合,好不好,看你有沒有在撒謊,就這樣,其他我不想講了,該配合的時候不配合,等開完單了才。原告:我哪裡不配合?你叫我吹我吹了,還不配合。員警:不要昧著良心說話。原告:我沒吹?(原告持續電話中)。(119)5時59分9秒許:警官:我可以再吹1次嗎?第2張都無所謂啦,至少給我個證據嘛,證明我沒有喝醉。員警:證據已經寫出來了,你已經拖這麼久了,現在測已經沒有那個了啦。原告:太好笑了吧,是你們一直在拖,不給我吹。員警:我哪裡不給你吹,我都有錄音、錄影好不好,不用講了,講這麼多也沒有用,這個人只是再拖時間而已。原告:拖時間,真好笑。員警:再講沒有意義。(120)5時59分43秒許:你鑰匙要不要交?不要交,我們一樣拖車拖走。原告:為什麼,我要騎走。員警:你不可以騎走。原告:為什麼我不可以騎走,請問我有喝酒嗎?員警:有。原告:怎麼知道。員警:你酒味很重。原告:酒味很重,那要不要吹一下。員警:不用了,你現在不用跟我講這個。原告:那我要騎走啊,還是…(不清楚)。員警:看你是要妨害公務,還是要怎樣,你要越搞越大沒關係,你要騎走沒關係,我們等一下就直接移送法辦。原告:移送什麼法辦?我要告你妨害人民權益。員警:我們要扣你的車,如果你騎走的話。原告:你憑什麼扣我的車?員警:你要做什麼?你要對我們動手嗎?原告:沒有啊,動什麼手。員警:我們現在在錄影。原告:你要揍我嗎?我動什麼手,我有動手嗎?我摸我自己可以嗎?員警:可以。原告:那我騎走了。員警:不行,你這樣子妨害公務喔,這樣子變妨害公務喔。原告:妨害什麼公務?員警:你現在在作什麼,越作越錯啊,妨害公務比公共危險更嚴重喔。原告:我又沒有喝酒,你憑什麼說我妨害公務。員警:全程錄音、錄影,與喝酒無關,妨害我們執行公務就是妨害公務。原告:你憑什麼扣我車?員警:因為你拒測。原告:我沒有拒測。員警:我們一切行為都合法。原告:我再給你們測,要不要測,「葉人黃」警官你要不要測?員警對另名員警:你趕快把它開完。員警:開完了…(不清楚)剛跟你講過了,你在幹嘛。原告:幹什麼?員警:你再…(不清楚)馬上把你…(不清楚)。員警:我行為怎麼樣。員警:沒關係。原告:我行為怎麼樣,我要測你們不給我測。(121)6時1分31秒許至6時20分54秒許:錄音、錄影呈現員警扣車之過程,過程中原告仍陸續要求員警酒測,表示沒有拒測,是員警不進行酒測,員警無權扣車等。(122)6時21分54秒許至6時23分59秒許:不知名人士到場,原告哭泣表示係員警不提供酒測,該名人士請求員警通融,員警表示已錄音、錄影並開單。」等情,原告明顯係故意拖延時間,消極不配合酒測,甚且以警界友人名義進行關說, 嗣關 說不成,勉為接受酒測檢定後,連續數次吹氣檢測,亦消極不吹氣、不依員警指示方式進行吹氣,甚且以舌頭頂住吹嘴,其拒絕酒測之意思實屬明顯。經員警以其拒絕接受酒測開立舉發通知單後,始又積極央求員警酒測,指摘係員警不進行酒測,態度可議,實不可取。被告據上開事實,認原告係拒絕接受酒測,尚非無據。
(四)原告雖辯稱:員警未出示檢測結果,也未檢測機器是否正常云云,惟原告以前開消極方式規避酒測,舉發員警使用之測試器無法感應原告之呼氣,所列印之單據自無法顯示測定值。又自該列印之單據顯示,舉發員警使用之測試器序號為23791/105043,使用次數為第63次,該測試器甫於101年5月16日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102年5月31日或使用次數達1,000次,有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稽,是應無原告所指摘機器異常之可能。原告雖再辯以:多次要求檢測遭員警拒絕,係員警不執法,而非原告不酒測云云,惟原告為警攔停稽查時,已自承飲酒結束滿15分鐘,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氣酒精濃度檢測確認單在卷可稽,原告於起訴狀中亦陳述:於1時30分許飲酒,已休息2個小時等語,依前引內政部警政署所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原告本應於員警攔停要求檢測後立即受檢,然原告故意拖延時間,消極不配合酒測達30分鐘後,始勉為接受酒測,嗣數次吹氣,又以不吹氣、不依員警指示方式吹氣,或以舌頭頂住吹嘴等方式消極抗拒酒測,自員警攔停至開單告發,歷時逾42分鐘。原告見員警開單舉發後,始又積極央求員警實施酒測,然歷時甚久,即便員警應原告之請求重新實施酒測,檢測所得之測定值亦不足以反應原告為警攔查時之呼氣酒精濃度,是原告所辯,尚無可採。再者,依前開錄影過程,員警已多次告知、示範呼氣之方式,且原告前已有酒後駕車遭舉發之違規記錄,有違規查詢報表、機車駕照基本資料等在卷可稽,曾有酒測之經驗,當可知悉其有配合酒測之義務,對於酒測之流程及方式亦無不知之理,猶故以前開方式規避之,違規事實應可認定。
六、綜上,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並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俞定慶